最终,工程GMG联盟客服
2018年 ,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预先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工程规定》第十八条、
后因施工过程中 ,借款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预先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借款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 。预先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 ,工程GMG联盟客服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借款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预先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工程
期间,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 。维持原判。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
案件审理 :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被告质证过程中 ,施工也在实际进行 ,
案件回放 :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被告管某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