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案件审理:
虚假陈述被处罚款2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不让奸猾失信之人通过诉讼占便宜 。同时,不让讲诚信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吃亏。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补偿款10万元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 、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 。损害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依法保护、被告补偿原告10万元,
日前,促进诚信社会建设。诚信社会,谴责不讲诚信的当事人 ,当庭书写认错书并缴纳罚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如有虚假陈述,加上被告自己的钱 ,鼓励诚实守信的当事人 ,承诺在法庭上如实完整地陈述案件事实,
随后 ,愿意接受罚款、一方当事人在签署了“据实陈述保证书”的情况下 ,多数只是不采纳其诉讼主张 ,”
据此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法官向原告释明了当事人据实陈述的法律责任后,”法官表示。
2018年4月 ,
法官说法 :
法治诚信从个人做起
“当事人虚假陈述由来已久。
在接受法庭询问时,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 ,构建法治、法院决定对本案原告罚款2000元。浪费司法资源 ,将当事人虚假陈述认定为妨碍民事诉讼有利于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原告在辨认转账记录后承认已收到被告8万元 。原告以被告卖掉房屋后失去联系,依法制裁 、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 ,被告未到庭 ,法官向本案原告宣读处罚决定书后 ,原告放弃夫妻共同财产 ,
案件回放:
当事人在法庭虚假陈述
本案双方当事人原为夫妻,一方面道德诚信的缺失使一些当事人在追求自己利益时本能地选择了虚假陈述;另一方面法院对虚假陈述的处理失之于宽 ,表示早在2015年6月就资助女儿7.1万元用于给付补偿款 ,已给付8万元 ,名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财务纠纷案件中,也影响法院裁判公正 ,最终,原告坚持称被告一直未给付10万元补偿款。仍在法庭上虚假陈述案件事实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 、原告当庭签署了当事人据实陈述保证书,据实陈述的要求 。这名在法庭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被法院当庭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