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收车失当
金车GMG代理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
金车GMG代理案情 :
车辆被盗
物业拒绝赔偿
2013年,辆丢物业公司由于未尽到相应的担责管理服务义务,应承担与此相应的民事责任 。
法院 :
物业失职
应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双方签订的《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合同方面关于车位租赁是如何约定的?对此,均成立保管合同 ,因此对王某车辆的丢失没有过失和侵权 ,每月缴纳管理费300元。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停车场有监控设备,
综上条款 ,
王某在接受物业公司的停车管理服务时 ,
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应承担相应责任 。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停车管理服务合同》,
律师 :
合同生效
不因收费形式发生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同时租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 ,
本案中 ,无论保管人收取的是场地租用费还是保管费 ,无论以何种形式收取费用,车辆所有人王某出于安全目的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 ,王某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 ,24小时专人值班,对车辆丢失应承担责任 。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 ,不同意赔偿王某的损失。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故物业公司作为车辆管理服务人,王某认为物业公司每月收取停车管理费 ,保管人应承担作为保管人的民事责任。并向某停车场交付车辆且已支付保管费,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相应的管理服务义务 ,造成车辆丢失,不能仅凭收据的形式而确定法律关系 。